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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对现存锦绣石碑铭文和石碑文字的分析入手,总结了石碑习惯法违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分析了其成因、局限性和进展,分析了其与当代国家法律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协助国家依法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关键词】石牌习惯法;违法行为;惩罚方法;村规民约

【作者简介】李元龙,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兆宇.广西民族大学民政与社会事务学院硕士研究生。南宁。 530006

石牌习惯法是瑶山人民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代代相传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石牌是主要的外在表现形式。锦绣石牌习惯法最初是通过石牌头人口头流传下来的,后来写在纸上或刻在石头上,代代相传。金秀地区至今还流行着“石牌大如天”、“老班怎么了”等俗语。说出来,做得到。”锦绣石牌习惯法作为瑶山本土的法律资源,历史上抵御了外来土匪的侵扰,纠正了内部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了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牌习惯法并没有消失,继续发挥着规范作用,影响着瑶山人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首先被《统一公约》及其补充条例吸收 由政府制定,进而以村规民约的新形式出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弥补国家法律的缺陷,配合国家法律,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

1。石牌习惯法违法规定主要内容

(1)石牌习惯法规制的违法行为

1。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包括:杀人、绑架、强奸、诱拐等。石牌不仅规定杀人违法,还区分了故意和过失的情况。诸如“不准破锁杀人、不报案、不压(收)钱,属违反石排(牌),依法处理”等故意情况。 (《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过失情况包括“持械打架,误伤或误杀,男方赔360两,女方赔240两”(赵本《罗乡七村石牌》);在使用武器的战斗中,一方经常会绑架另一方的成员。以人质为人质,利用其作为威胁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扣押人质往往会进一步激化冲突。因此,有船禁:“妇女不准被抓;兄弟不准被抓”(《罗运等九村石牌》);为保障过往商贾和尧山当地群众的人身安全。关于抢劫,石牌规定:“若有客人(汉族)、壮族(壮族)、瑶族,以生意(钱),出门带货,进入瑶族,在我们石牌(排)的巷子里抢劫。 ,你知道了立即举报,并成立专案组追查。” (《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他路上抢劫三十三天,犯下三十三处”(《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强奸侵犯妇女权益,石牌严禁此类犯罪行为。如“强奸妻女”(《滕构石牌》)、“谁强奸妻子,将所有(强奸)丈夫打死,一瞬间全部平分,毫不留情”(《桂田等十八村石牌》) );拐卖对象主要是妇女,石牌规定:“若土匪拐骗妇女,路过石牌尧山,知石牌事者,报知石牌,共同追捕,将其绳之以法。”回来,他会被调查的。“人类土匪。”(《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

2。侵犯产权的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等。盗窃是石牌习惯法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石牌下禁止盗窃的物品可谓多种多样,包括田里的农作物、水里的鱼、畜禽、活人的衣服帽子、死人的坟墓等等。入室偷窃财物、衣服、杂物,如果找到证据,就要填写赃物,并根据罪行的轻重受到处罚……每户有十二种庄稼。二十四(七七)生理,田间若有贪贼,查证,罚银十二两”(赵本《罗乡七村石牌》)。即使走在小路上或进入田野也被认为是小偷的行为。比如“大路行至山远,小路狂奔,稻田乱人,皆是贼。子遥被火烧死,不奇怪”(《两瑶大团石牌》);关于敲诈勒索。石碑上也有规定,如“有外来飞油火”,地上有扰乱,不准赠予世人(私自)食用。如果有明确的案件,就会将他们捆绑起来,送官员调查”(《桂田等村石牌》)。也有案件转变成敲诈勒索行为,比如“抓人还不够,还要抓人”。限于三天、七日,得请长辈调解理解;三日七日后,以不请长辈为敲诈手段”(李本《罗乡七村石牌》);此外,严禁石牌挪用任何公款。例如,石牌罚款用于石牌会议或村社活动或吃石牌米。因此,有“请不要让老人吃钱”(《门头、下灵、黄桑三村石牌》),其中涉及其他公共资金,例如“每个帐户的主管人是钱由□□□□订购,各供村民和寺庙使用。不允许作弊”(《桂田等村石牌》)。

3。危害社区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勾结土匪、勾结外人攻击内部人、请外人办事、寻仇、散鬼、散毒等。与土匪勾结是石牌习惯法的另一个重点目标。据现有资料显示,盗匪在道光年间才开始猖獗。为了铲除盗匪,石牌严格管理内部,严厉打击盗匪。 “每当我姚知道有人窝藏土匪,一旦被发现,财产就会被舆论没收(没收),无怨无悔”(《六段、仙家漕、老矮河三处石牌》)。明知有罪而隐瞒不报者,日后必受石牌处罚。若有盗贼袭击而不在场,亦视为盗贼;谣言工厂讲究团结,看不到“生吃熟”的行为,比如“招学生吃熟的,然后(一般)分,毫不留情”(《桂田等十八村石牌》 );如果请外人来评判此事,就会给外人插手石牌事务的机会,所以这种行为是石牌明令禁止的。比如“如果有事与石碑有关,不准邀请其他人”(《三十六瑶七十二村石牌》);昔日的尧山,武装斗殴事件时有发生,但冤屈何时才能还清呢?因此,石牌禁止同样形式的报复:“不得徒然支持(报复)敌人以示正义”(《六拉村三姓石牌》)、“不得为以后犯下的错误进行报复”(《坤林等六村石牌》) ;瑶山人的传统观念是,世界上有“毒”巫术,可以用来害人。如果有人被认定是“鬼种者”或“毒药”,就应该立即消灭,毫不留情。

4。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

扰乱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包括:毁坏田地、抓牲畜、乱挖水等,如“有事请不要割庄稼、不要拿走百草”。亩(物)”(《坪免石牌》)、“牛不能乱。”走开”(《罗运等九村石牌》)、“堰坝不准乱植(译)”(同上)、扰乱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婚、通奸、异族通婚、乱伦婚姻、未婚生育等违反传统婚姻习惯的行为,以及不孝不孝、赌博吸毒、寻衅滋事等。比如清朝《滴水、容洞等四村石牌》规定:“若招二夫人,罪一百二十两”;《互助等村石牌》规定:“通奸者,罪罚肉三十斤,并罚酒米”;《桂田等十八村石牌》一定范围内的禁忌 亲属间通婚规定,共同祖先五代以下的不得结婚,姐妹不得有两个结婚。规定非婚生子者,处七十三两至八十四两黄金重罚; “赌博、洋烟主……不管是什么行为,都不是法律的问题,十二月的法律是严格依据法律的。《大元洗罪》(民国《六巷石牌》) );嚣张、滋事的行为,是石牌所鄙视的,比如“昨日勿乱(行为)”,锦绣瑶山有很多禁忌。如果乱说禁忌的话,轻则受到训斥,轻则殴打、处罚。

5。危害社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瑶山人民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石牌禁止放火烧山、砍伐树木、乱捕水产品等危害自然生态的行为。例如,“放山放火,放火沟渠,毁山毁林。他触犯了法律,犯了重罪”(《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你上山打柴的时候,不准在石排(板)下面砍。如果谁不听,就罚村里十二块银子”(《六拉村三姓石牌》)等。为了避免破坏水产资源,也为了限制“渔鼎”,长毛瑶船牌严格规范捕捞。方式、地点、时段等,有规则,违反者将受到惩罚。

6。损害石牌权威的违法行为

石牌领导判案必须讲道理,不讲人情,正所谓“讲道理,不讲人情”。如果你自私,违反规则,就会受到石牌的惩罚。如果有人

如果你胆敢强行无视石碑,你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或者被驱逐出村子。

(2)石牌习惯法规定的处罚方式

1。石牌内部执行

石牌内部实施的处罚包括:死刑、开除、殴打、酒罚、罚款、没收部分财产、抄家、进村喊村等。关于死刑,具体的执行方式有枪决、活埋、投毒、枪杀等。如“窝藏土匪,勾结盗贼,查处”(《六眼六椅等村石牌》)等等。死刑适用中仍存在“牵连”情况,主要适用于“抢生吃熟”,如“内外润滑,充当针引线,帮助外敌侵入”。查出证据抓住,通过石牌会议消灭掉”(赵本《罗乡七村石牌》);驱逐,即把违法者驱逐出本村,并剥夺其村籍。这个刑罚也是相当严厉的,仅次于死刑。需要注意的是,昔日尧山的生活环境比较恶劣。住在村子里本来就缺衣少穿。如果一个人住在村外,有山兽进出,生存的可能性就很小;捆绑和殴打是主要的事情。用来惩罚小偷。例如“看到小偷就拿下小偷绑起来”(《长滩、长二、昔地三村石牌》)等;设置刑酒,要求犯罪者花钱买酒、买肉,请全村人来吃。它通常用于通奸或盗窃。 ;罚款是石牌最常用的处罚方式。它们用于惩罚常见的违法行为,如盗窃、破坏财产、赌博、吸毒、强奸、重婚、未婚生育等。它们甚至可以用来支付人的生命;没收某些财产或没收财产是主要目的。它是用来惩罚土匪的。 “谁敢带土匪过马路,日后一定会被查实,所有财物财物都会被没收。” ,敲锣到村里,喊叫大家不要效仿我的话,这就是所谓的“丑村”,常用来惩罚盗窃、通奸等违法行为。

2。发送给官方处理

送交官方调查。当山外统治者的势力深入到药山并逐渐巩固的时候,石牌必须将一些不法之徒捆绑起来,按照当朝的法律送交官方机构处理。 “若有奸臣请好人姚去煽动、恐吓,应立即将其带走,送官吏严肃处理,不得伤害梁姚”(《岭祖石牌》)。

2。影响石牌习惯法违法规制的主要因素

(1)社区生产力水平是其根本影响因素

解放前,大瑶山社会生产力极低,水田都是在山脚附近或半山坡上开垦的。仅沿河部分地区有少量平地,农业生产能力十分有限。手工业处于农业的从属地位,其产品仅用于自给自足,且多在农闲时期进行。狩猎只是副业。

社区生产力水平低下,导致经济发展不佳,也使得瑶山人对财产十分重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石牌规定的被盗物品比比皆是,牛、马、猪、狗等牲畜,钱财、粮食、衣帽,甚至还有谷物、蔬菜、豆类、小麦等。禁止盗窃田地。在处罚方面,也是以罚款为主,罚款往往可以是原物价值的几倍到几十倍。他们甚至可以被罚款而不是受到惩罚。如果是过失杀人的,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来解决。

发展生产力,需要法律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适宜的社会环境。这也是法律的根本任务。以香草的贸易和销售为例,“咸丰年间,香草每公斤的价格为两百至三百铜钱,而当时的白米价格为每公斤八铜钱……直到光绪年间,屏南商人才开始进山进货。”清顺治十一年(1653年),曾有《上秀、歌赦二村石牌》规定:谁拿香草就是丑村。同治六年(1867年),《坪免石牌》规定:人有事不乱河(处),不乱山得香草竹木。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市场价每斤银子二分至四分,若按每斤三分平均计算,总价值九千元。当时大米的价格大约是每百斤二毛钱、五毛钱。” 。此时的石碑是如何规定的呢?例如,《长二、长滩、昔地三村石牌》(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规定:任何人不得偷窃路边山庄内的药材、香(蘑菇)等物品。偷)。颁发石碑(大会)一万二千红钱。盗贼见到,就被殴打、殴打、枪杀。

(2)社区的阶级对立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力量之外,还必须赋予由这些特定关系决定的自己的意志,即国家意志的一般表达,即法律。这种表达的内容总是由这个阶级的关系决定的”。如果把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组成的石牌组织视为一个王国,那么石牌首领就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国王,他代表了全体石牌人的利益。锦绣三十二瑶七十二寨的首席石碑,是一个诸国联邦。首席石碑对外代表尧山人民的利益,对内维护“山主”的利益。

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存在着三种阶级关系:一是吸毒者与违法者之间的敌对阶级关系。盗匪活动是严重威胁瑶山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第一大因素。石牌坚决铁腕管控:对外,土匪入侵,必须群攻;举报信息或抓获土匪的,将重获重赏。对内,敢勾结土匪,勾引百姓,吃人的,就铲除;窝藏土匪,其田地将被没收,并被拖出枪决。如果知道有土匪,却隐瞒不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土匪不在场,就按土匪对待。 。

第二种是“山主”与“山鼎”之间的剥削阶级关系。 “山主”拥有瑶山所有的主要生产资料——水田、山脉、森林、河流等,而“山主”除了最简单的生产工具之外一无所有,无论是砍山开田、挖地基盖房子,或者挖河钓鱼,到森林里采摘蔬菜,都要向“山主”交租金。山主们用石碑来维持剥削者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这种关系。 《六拉村三姓石牌》明文规定班瑶不得私自进山。如果有人私自行走,就会遭到殴打。

第三种是瑶山人民与山外政治集团之间的统治、被统治阶级关系。后来石牌出现“派官查处”的处罚方式,就是山外政治集团势力渗透的结果。从现有资料来看,最早制定此类规定的是《桂田等村石牌》(宣统二年,1910年设立)。当时的社会背景是这样的:清朝末年,政府对大瑶山的统治较以前逐渐加强。比如,宣统元年(1909年),右江路司令部李国治率兵镇压进入瑶山的三人。会议结束后,在罗云村召开了全窑山72个村负责人毛窑头及捐款群众的会议。大瑶山分为锦绣、滴水、流乡、落乡四个军团,并任命各团将领分别治理。

(3)社区的传统文化是其直接影响因素

因为“文化的基本功能是建立必要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组织和行为模式,防止社会成员过度追求私利和满足欲望的无组织行为……并增强社会凝聚力”必要时以法律制裁的形式履行会员的社会义务。”因此,违法的判断首先是文化的理解。可以说,传统的社区文化构成了石牌习惯法违法规定的根源因素。这些传统社区文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古谚语

有句谚语主张按理行事,“云厚方能大雨,有理方能劝人”;有的谚语提醒人们要与人为善,“利刀割肉,伤口自愈,恶语伤人,恨之入骨”;有些指导人们自律。有的包括“别人有我我就不贪心,我才能睡得安稳”;有的禁止偷盗,“田间不抢玉米,田边不抢稻草”等,这些都已经作为法律的本质融入到石规中或者直接作为法规使用。此外,尧山还有“鸡嫁不鸭”的说法。在瑶山人的心目中,他们是鸡娶鸡,而外面的人(汉族、壮族)则是鸭娶鸭。自古以来,狼不与狗同眠。 ,鸡不如鸭。因此,瑶山人尊崇内婚制。

2。传说与民谣

伏羲兄妹的传说讲述了雷王放水淹没众生的故事。伏羲兄妹逃过一劫后,面临一些联姻建议,他们坚决反对。直到经历了断竹重生、鱼颈折断、石板重叠、头发连接等一系列看似不可能的事件,两人才无奈走到了一起,但他们生下的却是一个无眼、无耳、无能的孩子。丑陋的屁股。这个传说反映了当时的尧山人已经认识到血缘婚姻的负面后果,因而将其限制在石碑之中。民歌通常还含有伦理道德文化因素。比如流行于大瑶山的《红堂歌》有这样一句台词:“有一天,我在舞台上向爷爷和妈妈鞠躬,永远不会忘记婆婆养育我的恩情……第二次向房氏舅舅行礼,行礼“鞠躬以示深情”,与石碑中尊老敬老的律法相呼应。

3。俱乐部老板的“情报”

佘老是石牌教主的前身,石牌法则源于佘老的“物语”。 “春秋社的祭祀结束后,社里的长辈要当众讲故事。春社里有这样的说法:清明节播下五谷种子后,家家户户不准放鸡和鸡。鸭子出笼,猪牛出栏,不许第三次耙地。在田野里走动找鱼捡螺,芒种好后,放牛。 《秋舍》中说:吃完后,谷穗垂下,各家各户将鸡、鸭、猪等六牲畜关起来,让立冬三天牛出,出庭。”讲的是保护生产的事情,这在石碑上也有记载。

4。简单的哲学思想

瑶山人的“树根不竭,水源不竭”的思想认识,与“湖不竭可钓鱼,森林不烧可打猎”不谋而合。尧山人也认识到树木是蓄水的基础。如果砍伐过多,水源就会消失,田地就会干涸,给人民带来很大的危害。所以。砍伐森林、放火烧山等违反自然生态规律的破坏性行为,将受到石牌的严厉处罚。这些都展现了瑶山人朴素的哲学思维和智慧。

5。宗教、巫术和禁忌

瑶山族的宗教要求男性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受“保戒”。戒律中有规定,受戒者应常行善事,不可偷盗等。盘窑宗教典籍记载,它的祖先是盘瓠,是古代高辛家族所养的龙犬。因此,相比之下,石牌习惯法对偷狗行为的处罚较重。南方少数民族多信奉“毒”巫术,能“播鬼”,害人。一旦确定有人会施展这种巫术,他们就会立即联手将其杀死。瑶山人的禁忌保留着许多原始宗教的痕迹。比如,在生产上,他们是:在崂山干活时,不准直接谈论做饭,必须用行话“烧黄蜂”或“挖土”,以避免野鬼的袭击;插秧时,切忌将秧苗扔向他人,因为被击中的人会早死。与生活有关的事情包括:当别人家生了孩子时,不能直接问是男孩还是女孩,而应该问“找鱼”或“找蜗牛”。鱼代表男性,蜗牛代表女性。在瑶山人代代相传的过程中,禁忌不断提炼加工,形成禁令,并体现在石碑上。

3。石牌习惯法违法规定的局限性与进步性

(1)石牌习惯法违法规定的限制

1。民事和犯罪之间没有区别。义务多,权利少

无差别刑罚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制的通病,《石牌法》也不例外。然而,“从历史纵向来看,犯罪和国家划界的确立也是客观事实和历史范畴。从基因角度看,一开始,犯罪行为与民事行为并无区别。有着严格的界限,只有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犯罪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因此,石牌的行为也是受到时代的限制。在石牌所管辖的社区里,人们共同努力,抵御外敌入侵,共同举起石牌处理重大内政,这颇为原始社会的遗风,但“个人不仅致力于集体事业,而且注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纵观现存的锦绣石碑铭文和石碑文字,内容都是用“不允许”、“不允许”等字样规定的。义务很多,权利很少。

2。条款模糊,有“罪”无“罚”

有些石碑的用语含糊不清。以《六十村石牌》为例。现行的13条违法法规中,只有第十一条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其余十二人仅表示将“调查”、“调查”或“讨论调查”。例如,第十三条规定:“中牌人不得中途抢劫,不得强令。日后如果被发现,大中石牌将受到惩罚。”甚至《滕构石牌》的全部内容都是在规定违法行为,几乎没有涉及惩罚手段的内容。比如“……一口销魂井” (待打开)。一是挖房子,开仓库。女人的旗帜就是(转)下乡……”。这使得具体案件的处理非常随意,同一案件的结果呈现多样化。

3。迷信“毒”。牵连处罚

瑶山人迷信“毒”巫术。如果村里有人无缘无故生病或死亡,人们就会认为是“中毒”所致。那些被发现散布毒药的人将被毫不留情地处决。 《石牌法典》规定全家剿灭,主要用于勾引吃熟食、食财杀人、招贼打人等违法行为。一人负责,其一人负责。亲戚也有责任。这种惩罚方式极其严厉。

4。滥用罚款与以罚代罚

罚款是石牌最常用的惩罚方式,轻则偷鸡偷鸭,重则打死。有些石碑无论严重程度如何都会受到罚款。就连抢劫、窝藏土匪、勾结土匪、勾引生民、吃熟食等通常判处死刑的违法行为,也被处以一罚。例如,《屯坝石牌》规定:“不准乱拿别人的东西,不准要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准当土匪、窝藏土匪、与土匪合作。如果你见到土匪,必须举报,组团……违反以上哪一条,开石卡开会,罚款。”滥用罚款不仅损害了石牌的威严,而且导致违法行为猖獗。

(2)石牌习惯法违法规制的进步性

1。识别主观犯罪意图

石牌注重罪犯的主观意识,并在处罚方式上进行区分。石牌规定,犯过失杀人罪的,必须按照规定数额给予赔偿。至于故意杀人,除了《桂田等十八村石牌》规定无故放炮杀人者一律平等。大多数石碑只禁止杀戮,不允许报复,也没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实践中,凶手通常要付钱,具体数额以对方接受程度为准。如果他不付钱或者不满足要求,就会爆发争斗。

2。首先强调证据

石牌重证据,以理服人。任何无证逮捕他人的,都会受到石牌的处罚。因此,石牌很少去指责无辜的人。结合当今现实中经常暴露的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现象,这种司法精神非常值得我们赞扬。

3。注重生态保护

尧山人懂得自然生态规律,并用它来指导实践。禁止为固化水源、保护生态平衡、保卫家园而乱砍乱伐、烧山毁林。同时规定禁渔期和禁渔工具,有效保障水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因此,尽管锦绣大瑶山的水产资源有限,但仍然可以供应瑶山人民的日常需要。相反,解放以来,瑶山不再适用这一法律限制水产品捕捞,过度捕捞现象频频发生,导致鱼类资源数量下降,引起当地瑶山民众的不安。

4。禁止近亲结婚

新中国成立后,很多地区的人们仍然崇尚近亲结婚。在一些汉族地区,还流行“表舅舅舅变表弟”的说法。后来,随着现代科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开始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后果,并开始抵制。在此之前,尧山人民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石牌明确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近亲结婚。例如,《桂田等十八村石牌》规定“同宗不超过五代的,结婚罚款60元。有两代姐妹结婚的,结婚罚款60元。”

5。区分剧情

民国以来,石牌就开始关注犯罪情节,努力使“罪”与责任相适应,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例如(如赵本《罗香七村石牌》)规定:入室盗窃,严惩;偷窃田间庄稼、山上杂粮,随意取用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贪污、盗窃物品,都会找到证据,严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此外,这一时期的石碑中还使用了“惯犯”一词,并规定惯盗者应处以死刑。

4。当代石牌习惯法违法规定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及对策

建国后,石牌习惯法并没有完全从瑶族人心中消失。瑶族一直有意识地用石牌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在新的时代形势下,石牌制度也以新的姿态和内容出现,并作为一种精神渗透到瑶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最初,石牌习惯法以《大瑶山团结公约》(1951)为基础,《大瑶山团结公约补充规定》(1952)以新的形式出现。后来,随着土地改革的发展,团结条约及其补充条款逐渐失去了意义。熬过了文革时期的孤独落魄,石牌习惯法在改革开放中迎来了生机,并在村规民约(又称石牌公约,下同)中延续了瑶族习惯法文化的传承。 。当代违法法规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系列村规民约中。

(一)当代石牌习惯法违法规定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1。违法行为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以《长滩村村规民约》为例。其中规定,“破坏交通、道路、电力设备”、“盗窃、诈骗、抢夺、挪用集体和个人财产”、“违反消防规定,引起火灾”等行为。行为举止等等,都应该是国家专属的

村级社会组织无权规定刑法调整的范围。该条第十条规定:“盗窃价值在一百元以上的,每人给予猪肉六十公斤、大米六十公斤、各种蔬菜一百公斤,招待村民设宴,并违规者将被要求在会议上检讨并承认错误。”事实上,超过5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的盗窃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应由国家刑法予以调整。此外,有些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治安处罚法的规范。例如,《六巷村村规民约》规定不得卖淫、赌博、打骂他人。违者罚米、酒、肉各四十斤,供大家吃。一些针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严重违背国家法治精神。例如,《六巷屯屯规民约》规定:“发现盗窃等违法行为,立即举报或者移送村委会及上​​级部门。不举报的,按违法行为处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按照国家法律的理念,这种不报告信息的做法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这是不可接受的。

2。处罚方式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作为村级基层组织,没有处罚权。但几乎所有的村规民约都将罚款作为普遍适用的处罚方式。例如,《六架村村石牌》规定:“外出重婚(卖淫),一经发现并追回,罚款150元……谁的猪牛鸡鸭损坏农作物,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惯犯,处罚将会加重。”有的村规例如《冲口村村规民约》甚至规定:“犯奸淫,男性罚款50元,女性写悔过书30封,拍一寸照片30张,张贴在全村各生产队。”旅。”显然,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巷屯屯规民约》还涉及“一人犯法,全家负责”。犯罪人的家属必须共同承担犯罪经济赔偿、罚款和处罚以及处理人员误工费用。村委会有权没收违法者家中超过有效期的物品。拍卖东西或者用小米等代替的不仅是违法的,也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村委会将违法者的财物拍卖或者以小米代替的行为,也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2)石牌习惯法中当代违法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1。国家立法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什么都不要做

有所作为,一是国家立法部门要重点抓好民间习惯法的审查和吸收。瑶族习惯法作为民间习惯法的一种,其中涉及维护社区安全、保护生产、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违法规定,不仅代表国家利益,而且符合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它们还通过“风俗规则”发挥着干预生活、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对那些长期被瑶族人民沿用、经过实践检验、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违法法规予以重视,加以提炼、吸收,进而提升到可适用的水平。国家法律。缅因州曾说过:“罗马法典只是以书面形式表达了罗马人现有的习惯”。二是民族自治立法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灵活制定立法。由于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立法变通。例如,在笔者看来,瑶族刑罚饮酒的习惯法,不仅是对犯罪者的惩罚,也是对群众的教育。它历来被瑶族用来规制违法行为,也广泛应用于村规民约中。效果可以说是非常好的。 。但村组织实际上并没有处罚权。少数民族地区立法部门是否可以在修改后的立法中赋予一定的有限处罚权?

我们不做的是国家立法部门应该给民间习惯法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法律是一座有许多大厅、房间、角落和角落的建筑。用探照灯同时照亮每个房间、每个角落、每个角落是极其困难的。”而“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部分都是改革,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些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相差较大,或者没有系统的习惯做法的支撑,所以不容易甚至不被人们所接受,无法成为人们的很多规范。 “这都说明,瑶族习惯法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国家法必须为其发展留出空间,充分发挥其辅助和补充作用。具体来说,它涉及到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如当涉及到刑法规定的社会关系时,国家法必须不折不扣地站稳脚跟。当涉及到“乡土知识”和民族色彩浓厚的社会关系时,国家法就应该退却。因为这部分社会关系是更多 关系到瑶族的基本生活,可以依靠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遵循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来解决。

2。地方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在一些村庄,特别是偏远村庄,村规民约制定时,村干部通常会临时请几位村长热池讨论,然后采取书面形式。比较正式的版本,是先让村长背诵以前的石碑铭文,记录下来然后整理,然后通过与村干部或村代表讨论来增减内容。在整个制定过程中,国家法律几乎被搁置。加之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在所难免。这就需要锦绣当地政府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此前已有典型事例:20世纪80年代中期,长东乡刘家屯立了新的石牌,极大地改善了村里的治安状况。金秀县委得知后,派出工作组指导修改新石匾。 1990年6月,修改后的石匾内容被画在村头的墙上,作为宣传的模板。与其他村规民约或同时期的新石牌相比,修订后的《六屯石牌公约》在内容上更加科学。例如,“青年男女必须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年龄办理结婚登记,违反者,由政府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处理”。同时,还应建立村规民约建档归档制度,动态了解辖区内村规民约情况。 。

3。村干部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

村干部作为村规民约制定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注重吸收法律知识,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对国家法律制度有一个总体了解。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国家法与当地习惯法之间的平衡。

5。结论

历史上,石牌习惯法在锦绣瑶族群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其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促进社区经济发展、维护社区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区公共安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今,石牌习惯法以村规民约新的表现形式,开展习惯法文化传承,赋予违法法规新的活力,推动其充分发挥支撑作用,共同保障新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金秀窑区生活与国家法律相结合。秩序井然,创建和谐稳定的新社区。